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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田耘与被上诉人田世昌、张美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耘,田世昌,张美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耘,女,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世昌,男,汉族,1938年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荣,女,汉族,1941年2月9日出生。上诉人田耘与被上诉人田世昌、张美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田耘于2014年11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59号院12号楼3单元1号的房屋产权为田耘所有;2.诉讼费用由田世昌、张美荣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中民一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田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耘,被上诉人田世昌、张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田耘在提起上诉时在本院办理了上诉费缓交手续,缓交至结案前。在本案开庭审理时,本院告知田耘应在开庭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5年6月5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否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田耘直到本案结案前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耘撤���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  俊  斌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政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