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玉垒与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垒,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程建波,吴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垒,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建波,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国森,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垒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程建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程建波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吴国森、程建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莆田市华龙服饰包装贸易有限公司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作被执行人案件,经按比例分配,本案分配到执行款人民币10927.2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1100元,已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8827.2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