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谢秋花、谢扬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谢秋花,谢扬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1号。负责人:张永忠,该支行行长,住该行。委托代理人:邓集光,男,该行职工。被告:谢秋花,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扬才,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谢秋花、谢扬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以被告已将本金30000元、利息2155.57元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军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