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催字第52号申请人: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师永刚,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红胜,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讯地址。申请人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据号码为31300051-31177175;票面金额为327219元;出票人帐号为80×××13;付款银行为广州银行淘金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25日;出票人为广东中窑窑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巨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为琦审判员 李东辉审判员 陈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