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99号亿佰左岸广场3-A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巍,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马晓瑞,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共有134部(金莎、阿杜、林俊杰等人演唱)。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1月13日,原告委托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对被告经营性放映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0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而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0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42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明确放弃向被告主张《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你很好》、《离别》、《惩罚》、《放手》、《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曹操》、《木乃伊》、《西界》、《子弹列车》、《杀手》、《K-O》、《大男人小女孩》25部MTV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同时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项下的放映权。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第三辑10碟装)》,该音像出版物内含包括涉案的82部作品在内的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关著作权,能够提起本案诉讼;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34号《公证书》,证明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被风吹过的夏天》等8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用1000元。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是否系诉争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2、关于(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34号《公证书》,其取证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而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不符合公证法的相关规定;3、关于合理开支,原告仅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原告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内容有异议,授权合同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有违常理;对证据3有异议,该份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同时,对该份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有异议,其中,对于《期待你的爱》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未提供权利光盘相比对,对于《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听见牛在哭》四部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提供的权利光盘出现字体及画面不同步的现象;对证据4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律师费代理费的实际发生。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对证据1、2、4,原告均提交的证据原件,且与原告的证明目的相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关于证据3出具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5年3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明确由于该公证处刻制光碟及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整理歌单时间较长,故该公证处同意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延后出证申请,将出证日期延后至2014年3月24日,据此,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对出证时间作出了合理说明,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证据3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及《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10碟》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第一辑的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ifpi编码为Y130。第三辑外包装上标注ISBN编码为978-7-7999-2275-1,内部光盘上标注ISRC编码为978-7-7999-2275-1,ifpi编码为Y124,第三辑内页上每首MTV均标注有不同的ISRC编码。上述两张作品集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认真》、《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听见牛在哭》、《哈啰》、《没什么好怕》、《无能为力》、《爱字怎么写》、《天涯海角》、《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加油》、《X》、《完美新世界》、《江南》、《害怕》、《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NowThatShe'sGone》、《BabyBaby》、《我还想她》、《一个又一个》、《表达爱》、《她说》、《IAM》、《记得》、《没收》、《如果爱忘了》、《放开爱》、《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幻听》、《Playwithstyle》、《伴虎》82部MTV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二、关于原告取得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的事实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就上述内容再次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明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三、关于被告的主体情况及原告公证取证的相关事实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08年10月,其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2013年11月13日20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陶赟及公证员助理郭志勤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旭、韩啸驰共同来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99号的君豪夜总会,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进入君豪夜总会835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邓旭用包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235首歌曲,歌曲按邓旭、韩啸驰的意思播放全部或片断,由韩啸驰将其自带的摄像机装入由公证处提供的SD卡,并进行了格式化的操作,格式化完毕后对包间内的电视画面及声音进行了摄像,录制内容由邓旭、韩啸驰予以确认。当天23时30分,消费结束,邓旭到前台结账并索取了发票,公证员陶赟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2013年11月14日,公证员陶赟将上述SD卡内容全部复制入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内,由郭志勤将在现场草记的工作记录进行整理,制作工作记录,工作记录由当时在场的所有人员签名确认,并对当时取得的消费发票进行复印。后公证员陶赟将上述移动硬盘一直保管带回公证处,由公证员陈思祥用公证处电脑将2013年11月13日在君豪夜总会835包间内的录像内容刻制成DVD光碟,一式四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34号公证书,并将工作记录、消费发票及DVD光碟附于公证书后。四、关于被告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摄录的涉案的82部MTV并非全部完整版本,部分仅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片头开始画面。经播放比对,公证光盘所摄录的上述82部MTV的画面的与原告同名作品的同时段的画面、词曲一致,其中《死心彻底》、《无能为力》、《爱字怎么写》为演唱者演唱会现场及演唱者签售唱片现场的录像画面,并配上歌词字幕;其余79部MTV是根据歌词的内容配上连续的画面,其画面的内容与音乐作品的内容相融合。五、原告的合理开支情况2013年11月10日,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1000元,明确该费用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涉案的《死心彻底》、《无能为力》、《爱字怎么写》3首MTV的画面系制作者机械地将现场表演、活动场景等通过摄像设备予以存储而形成的,或者虽然采取了镜头拉伸、机位转变、场景移换等摄制手法,但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故属于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并不享有放映权,故对上述3部录音录像制品,原告非适格主体。而其余79部MTV系是制作者根据特定音乐内容,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创作活动,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作品,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上述7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原告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对于上述的79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34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消费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并制作光盘,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及消费发票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79部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所提出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并不一致的情况,本院认为,经法庭审核,尽管公证取证时摄制存在字体与画面等不一致的情况,但该公证视频中所显示的作品名称、表演者及影音画面与原告提供的出版物中的作品在相同播放位置上的影音是一致的,故在被告方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对所拍摄的相关视频与原告获得授权的作品的比对仍能作出侵权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且又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类型、被告的使用方式、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等侵权情节,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35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确定为500元。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第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第四款、第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第第一款、第二款、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不让你走》、《认真》、《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听见牛在哭》、《哈啰》、《没什么好怕》、《天涯海角》、《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莎士比亚的天份》、《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加油》、《X》、《完美新世界》、《江南》、《害怕》、《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NowThatShe'sGone》、《BabyBaby》、《我还想她》、《一个又一个》、《表达爱》、《她说》、《IAM》、《记得》、《没收》、《如果爱忘了》、《放开爱》、《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幻听》、《Playwithstyle》、《伴虎》79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吴江市君豪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6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121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