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苗苗、昝璐茜、杨欣怡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苗苗,昝璐茜,杨欣怡,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杜苗苗,女,1984年4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昝璐茜,女,2007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欣怡,女,2005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代表人杨继保,组长。杜苗苗、昝璐茜、杨欣怡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本院根据杜苗苗、昝璐茜、杨欣怡的申请,依据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562号及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终字第562号及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卫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