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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艳芳与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芳,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芳,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赵家河村**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8年6月4日,汉族,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号*号楼*单元601。关于赵艳芳申请执行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人王志刚于2015年6月17日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