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艳芳与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芳,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赵艳芳,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姚村镇赵家河村**号。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8年6月4日,汉族,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号*号楼*单元601。关于赵艳芳申请执行王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人王志刚于2015年6月17日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