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辛××与张一×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times,张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字第2252号原告辛××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乔传浩,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辛××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永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传浩,被告张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诉称,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张二×。原、被告因生活中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多矛盾,双方于2009年分居,原告独自带着孩子在郑州生活。2014年5月原告与子女回天津生活,双方矛盾依��,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判令婚生子张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负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一×辩称,同意离婚,由原告抚养孩子,我现在子女抚养费只能每月支付1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各自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张二×。原、被告婚后在河南郑州生活,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渐生矛盾,于2009年夏天分居。被告张一×自2009年12月起返回天津生活,原告辛××自2014年5月与婚生子返回天津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辛××抚养。庭审中,被告称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对外无债权,但因经营公司需要对外负有债务,但无法提供债务的详细情况,且原告对其债务情况不知情,同意上述债务由其自行偿还。原告表示在原、被告双方分居期间无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称原告于2003年10月出资购买坐落于天津市××区××园××号楼××门××号房屋,首付款由原告出资,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于2007年1月共同还清贷款。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张一×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处分,原告表示对该房屋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被告称其所经营的天津市××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固定经济收入,每月只能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告对被告经济状况表示认可,但坚持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遇到矛盾后又不能妥善解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双方均认可子女由原告抚养,本院照准。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子女的生活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双方均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债权各自享有,被告因经营天津市××公司所负债务由其自行偿还,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辛××与被告张一×离婚;二、婚生子���二×由原告辛××抚养,被告张一×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一×每月探望婚生子张二×一次,原告辛××负有协助义务;三、双方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四、被告名下债务自行偿还;五、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辛××负担50元,被告张一×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