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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孔浦支行与赵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孔浦支行,赵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孔浦支行。法定代表人:傅剑蒂。被执行人赵玉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孔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玉凤[(2014)甬北商初字第0086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产被北仑法院首封,北仑法院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5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