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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丽萍与黎淑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萍,黎淑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萍。被执行人黎淑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李丽萍与被执行人黎淑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黎淑靖应偿还的执行款及负担的执行费20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朝伟申请执行人:李丽萍,女,1966年1月9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海城路海城五巷22号被执行人:黎淑靖,女,1966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沙港中街13幢1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李丽萍申请执行黎淑靖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