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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范云皓诉被告阳泉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云皓,阳泉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98号原告范云皓,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云皓诉被告阳泉市广电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云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兰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