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二龙村出水洞。法定代表人谢伯银,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明红,男,贵州省清镇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经济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法定代表人傅玉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会峰,男,河南省汝南县人,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8元,减半收取5729元,由原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甯猷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