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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大孝与陈培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孝,陈培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6-3号申请人徐大孝,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培录,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培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培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录系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且在该社每月领有固定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培录在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街信用社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贺 平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