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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与被告赵伢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赵伢伢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8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杭村集镇。法定代表人胡友贵,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伢伢,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杭心,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赭山头水库)与被告赵伢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赭山头水库诉称,1998年底,赭山头水库将鱼池10亩使用权转让给赵伢伢养鱼,使用期限15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赭山头水库将鱼池交付给赵伢伢使用。期限届至后,赭山头水库多次派人与赵伢伢商谈,要求赵伢伢将10亩鱼池清理后予以退还,但赵伢伢置之不理。赭山头水库书面通知赵伢伢清池并退还,赵伢伢仍拒不履行。为此,赭山头水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伢伢停止侵占、排除妨碍,返还10亩鱼池,并支付侵占鱼池的赔偿款9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赭山头水库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赭山头水库管理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武宁琪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