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虎与胡立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虎,胡立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9-3号申请执行人邓虎。被执行人胡立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虎与被执行人胡立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邓虎与胡立炯已于2015年1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胡立炯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立炯的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邓虎于2015年6月12日以被执行人胡立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