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人文大学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人文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5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杨学锋,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委托代理人严广平。被执行人北京人文大学,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延波,校长。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人文大学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2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张艳峰在北京人文大学工作期间,该单位未依法按时为其缴纳2004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人文大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张艳峰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5780元。2015年1月28日,公积金中心将20号缴存通知直接送达北京人文大学。在法定期限内,北京人文大学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5月18日向北京人文大学送达京房公积金法告(2015)3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北京人文大学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2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人文大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