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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薛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92号原告薛某。被告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郭金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冀江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