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守侠与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侠,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114号原告:陈守侠,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委托代理人:韩建华,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城镇桃园。原告陈守侠与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博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守侠及委托代理人韩建华、被告孙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守侠诉称:2014年4月10日起,孙磊分九次向我借款2695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95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孙磊辩称:所有的借条及保证书都是我写的,我认可,但我只借她8万元左右。如果原告非要向我要26万多,我也无话可说。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起,孙磊分九次向原告借款269500元,七次现金支付,两次银行打款,被告孙磊向原告出具了七张借条,一张保证书,孙磊保证在2014年8月20日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95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孙磊所有的位于泗县泗城镇桃园小区16栋411室的房屋进行了保全。本院认为:孙磊向原告陈守侠借款,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磊应当清偿债务,对陈守侠要求孙磊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从孙磊保证还款之日起计算。对孙磊只收到原告8万元的辩解,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且原告也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守侠借款269500元。被告孙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守侠借款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保全费1240元合计3890元由被告孙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