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熠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熠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陶天海。委托代理人陆坚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熠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昕。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熠翼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88.00元,由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