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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尾弟与汤少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285号原告何尾弟,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少杰,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何尾弟与被告汤少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尾弟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少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尾弟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与陈宝林合伙经营都匀市海鲜酒楼,原告占酒楼的50%的股份。2014年4月17日原告将酒楼30%股份转让被告汤少杰,股份转让款12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每月25日支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10000元整。被告汤少杰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原告将股份转让被告汤少杰后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转让款。请求判令被告汤少杰支付原告何尾弟都匀潮汕海鲜广场30%股份转让款9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汤少杰没有提供书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尾弟提供海鲜酒楼合伙经营协议书、欠条、证明、陈宝林身份证等证据,证明1、原告占都匀海鲜酒楼50%股份。2、原告将酒楼30%股份转让被告汤少杰,被告结欠原告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被告汤少杰没有到庭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海鲜酒楼合伙经营协议书、证明、陈宝林身份证等证据,经本院审查,案外人陈宝林未接受本院质询、调查,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经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汤少杰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今欠到何尾弟都匀潮汕海鲜广场30%股份转让款壹拾贰万整(120000元),所欠转让款付款方式为分月付款,每月付款时间为每月25日,付款金额为每月壹万元整。”欠条的欠款人落款为汤少杰,转让人落款为何尾弟,见证人落款为陈宝林,欠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欠条出具后,被告汤少杰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截至2015年1月21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到期转让款人民币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汤少杰转让都匀潮汕海鲜广场30%股份,被告结欠原告股份转让款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少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少杰应偿还原告何尾弟欠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汤少杰负担,原告已垫交,被告汤少杰应于判决生效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才龙代理审判员  张桂芳人民陪审员  张美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帆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