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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红斌诉被告时增柱、肖志春、王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斌,时增柱,肖志春,王月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魏红斌被告时增柱被告肖志春被告王月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红斌诉被告时增柱、肖志春、王月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红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魏红斌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颜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