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家军与刘汉平、袁腾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军,刘汉平,袁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军。被执行人刘汉平。被执行人袁腾飞。申请执行人赵家军与被执行人刘汉平、袁腾飞装饰装修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汉平、袁腾飞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家军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家军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22100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