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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斐与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李军,孙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穆社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闫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娟,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军,村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鼓楼南街美丽城市风景*座商住楼*单元*层*****室。负责人郭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负责人刘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社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号。负责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夏云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本案中另一当事人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属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均不参与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却判决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要求自己公司承担责任,明显判决相互矛盾,违背法律规定。另外,本案二审未对其进行依法传票传唤,却做出了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诉权,明显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本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要求: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及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从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及个人车辆按揭借款合同可见,其并非陕d×××××/陕d×××××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且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咸阳金泰汽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系涉案宁c×××××涉案车辆所有人,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只是登记车主,没有实际参与经营,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后,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并未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程序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综上,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