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小全与冷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全,冷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朱小全。委托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吉华。原告朱小全与被告冷吉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全及委托代理人刘开荣、被告冷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因与原告装修合同纠纷在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法庭审理,被告在待审区域用右手猛击打原告右耳光,后被法警迅速制止。原告被打后,整天糜糜不振,做恶梦,更无精神工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被告辩称:2015年3月19日被告到金山湖法庭开庭前,见原告坐在第一调解室,就过去拉他出来谈谈,可能在拉扯过程中,双方互有推搡,但绝没有击打对方身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原、被告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庭来到本院金山湖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在第一调解室内发生纠缠,后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称被被告打一耳光,但没有明显外伤,也未至医院就诊。被告则坚称没有击打原告身体的任何部位,但也愿意为当日的不冷静向原告道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诉称被告击打其耳光,除原告自己的陈述外,未能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被告亦当庭否认该事实,故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基于该事实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小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