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程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程民初字第298号原告万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舒翔,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甲,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某诉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舒翔、被告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谷某乙。原、被告婚前分处两省,实际接触机会少、时间短,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被告对原告态度冷漠,夫妻间完全没有共同语言,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身患严重贫血、直肠炎、胃炎、盆腔炎等多种疾病,长期看病吃药。原告在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形同陌路人。被告的家人也不待见原告,让原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感受不到家的温暖,精神长期倍受煎熬,原告每天都生活在没有阳光的家庭环境中,度日如年。原、被告的女儿也希望二人离婚,长期下去对孩子的学习也有影响。原、被告于2014年2月分房居住至今,期间双方多次协商协议离婚,居委会干部及亲属朋友也多次出面组织调解(今年就调解四次之多),都因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小孩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未果。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六合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室房屋一套、苏A×××××牌小型轿车一辆)。被告谷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十几年,是有感情和共同语言的。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矛盾,原告所谓的矛盾是与被告父母之间的矛盾,但那只是结婚初期两三年与被告父母住在一起时出现的问题,现已经和父母分开住十几年了。原、被告分房居住的时间实际不到三个月,但是吃喝还是在一起的。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被告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愿意跟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苏A×××××牌小型轿车可以一人一半,南京市六合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室房屋是婚前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房产证上只有被告一人的名字,原告嫁过来只是多分得了28平方米,被告愿意将这28平方米折为现钱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4日生育一女谷某乙(现就读南京市六合区某某中学)。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偶有争执。2015年3月21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向原告书写承诺书一份,保证以后多关心原告。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缺乏关心,夫妻已经感情破裂,遂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六合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室房屋一套、苏A×××××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保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是由于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再加上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之间遇事应冷静处理,多交流沟通,及时解决矛盾,并应充分考虑自身行为可能对孩子产生的影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将来的生活中,被告应多尊重、关心原告,原告也应多体谅、支持被告,双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