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建琴与陈浦生、张亭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琴,陈浦生,张亭亭,许祖明,谢剑锋,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382号原告吴建琴,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浦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亭亭,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许祖明,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剑锋,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双龙路月山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谢晓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琴与被告陈浦生、张亭亭、许祖明、谢剑锋、龙岩市华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更快实现债权,欲以另一案由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建琴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