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龚生发、江金水、江崇明、江少敏与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标、官同凤、程书凤、杨雪玲、杨嘉程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生发,江金水,江崇明,江少敏,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标,官同凤,程书凤,杨雪玲,杨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龚生发,男,193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江金水,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江崇明,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江少敏,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坪山路124号,机构代码证号7796035-8。法定代表人蕉菊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德标,男,194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同凤,女,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程书凤,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杨雪玲,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杨嘉程,男,200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龚生发、江金水、江崇明、江少敏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德标、官同凤、程书凤、杨雪玲、杨嘉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411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建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终字第631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