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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虞祥龙与陈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被执行人XX,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仅有一份退休工资,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市已有多起案件在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闸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