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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韦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1968年12月24日于广西柳江县,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6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如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因急需用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姐夫韦某乙帮其砍伐自己种植在广西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2014年12月19日,韦某乙雇请韦某丙、覃某等人砍伐上述韦某甲种植的尾叶桉树。经柳江县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对韦某甲滥伐现场进行勾图、测算,滥伐林木地点位于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8小班,面积0.4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41.2立方米,出材量31.8立方米。经群众举报,2015年3月16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韦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及照片、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末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1.2立方米,出材量为3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其姐夫韦某乙找人砍伐其种植在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经柳江县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对韦某甲滥伐现场进行勾图、测算,滥伐林木地点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8小班,面积0.4公顷,蓄积量为41.2立方米,出材量31.8立方米。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2日,韦某丁报案称,其发现百朋镇龙泉村根伦屯村民韦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要求出警处理。(二)被告人韦某甲的户籍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三)到案经过,证实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于2015年3月1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证人证言(一)证人韦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其内弟韦某甲向其打电话称,家里有××,急需用钱,就喊其帮忙砍伐他种植在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除去砍伐林木相关的费用后,剩下钱给他就可以了。12月20日左右,其就打给本村村民韦某丙喊他找人帮砍伐上述林木,工钱为75元每立方。后韦某丙就带了两、三个工人去砍树,砍了一天半这样,有人称所砍伐的林木有争议,之后就停止砍伐了。后面也只拉了一车林木去买,共11屯尾叶桉,得款6000元。(二)证人韦某丙、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9日,经与韦某乙协商,韦某丙、覃某等人以75元每立方的砍工费,在韦某乙的指示下到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砍伐林木尾叶桉树,在砍伐期间,有人称该林木有争议,然后就停工了。砍伐的林木大约有5、6亩,大约有20立方原木。韦某乙拉了一车去卖了,还剩有一部分还没有拉走。(三)证人韦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其发现百朋镇龙泉村根伦屯的韦某乙正在砍伐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已经砍了二、三天了。林地是村里面的,原来租给他人,后来因面积小,路不通就不租了,没有上种树,5年前,本村的韦某甲就到上述土地种上尾叶桉,我们当时阻止了,但他不听。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份,其打电话给其姐夫韦某乙讲,家里有××,急需用钱,要他帮砍伐其种植在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背后“见香山”上的尾叶桉树,除去砍伐林木相关的费用,剩下钱给他就可以了。砍伐树木的相关事务都是韦某乙去处理的,除了相关的费用后,其得3000元的林木款。树是我种的,地是我开荒得来的。五、鉴定意见柳江县宏森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林木采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为:1、滥伐林木地点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龙泉村1林班8小班范围内;2、采伐速生桉面积0.4公顷,蓄积量为41.2立方米,出材量31.8立方米。六、勘验、辨认、指认笔录(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案发现场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见香山”。(二)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辨认,其滥伐林木位于柳江县百朋镇镇西村拉野屯“见香山”。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形成证据链,充分证实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韦理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人民陪审员  韦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韦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