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霞与刘玉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张霞。被告刘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刘玉林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张霞负担。审判员万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唐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