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接触较少,婚后性格不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婚前、后财产现在谁手即归谁所有;被告一次性付原告生活补助费1000元,当庭交清;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