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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浩与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456号申请人曹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曹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4年2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7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1360元。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保全的财产无法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经济形势好转,保全的财产处置后,申请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