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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严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严爱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高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荣栋、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爱红,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以拟案外协商解决本案的相关事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