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曲德明,王雅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王雅平,李军,曲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雅平。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曲德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1432元,未执行标的为211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