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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佳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佳楠,张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吕佳楠。法定代理人解如娟(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春娟。被执行人张祖华。吕佳楠与张祖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凤少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祖华应赔偿吕佳楠1544237.45元,扣除张祖华已支付的80660元之后,还应赔偿1463577.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2、案件受理费9337元,由吕佳楠负担2801元,张祖华负担65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祖华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张祖华后,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1、扣除张祖华已经支付的5万元,吕佳楠同意张祖华再支付40万元,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如逾期支付,则按照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每月1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双方一致同意张祖华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双塘村第三十二组14号房屋拆迁时用其中的120平方米拆迁份额给申请执行人吕佳楠,实际取得拆迁房的面积与12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由吕佳楠承担或享有。办理产权过户的费用由吕佳楠承担。如到2025年年底前前述房屋仍未拆迁,申请执行人吕佳楠可以继续等待拆迁或者要求张祖华支付40万元及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张晓波同意前述方案,并自愿作为被执行人张祖华的担保人对前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前述款项和房屋交付完毕后,吕佳楠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如被执行人张祖华不履行前述义务,则本案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恢复执行。5、本案执行费17000元,由被执行人张祖华负担,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600元(已支付),于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164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凤少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