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吝继伟、朱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吝继伟,朱姝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吝继伟。被告朱姝。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吝继伟、朱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吝继伟、朱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吝继伟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方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形式承租现代车一台(车牌号:辽A×××××),总租金为198103.63元,其中起租租金51900元(已交纳),剩余租金146203.63元分36个月交纳,从2014年5月10日始,至2017年4月10日止。合同生效后,被告吝继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原告曾多次催要,并于2014年9月5日委托河北滦河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的形式催要欠款,被告吝继伟于2014年9月12日签收后至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拖欠原告到期款36692.08元。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吝继伟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朱姝与被告吝继伟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吝继伟给付原告租金146203.62元及违约金43861.09元(违约金原告当庭变更为27632.34元),共计190064.71元;2、由被告朱姝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原件),证明被告朱姝与吝继伟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朱姝向原告承诺以共有财产履行合同义务;证据二,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三,确认函(原件),证明被告从经销商处购买了涉案车辆后从我公司做了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同意我公司将购车款直接支付供应商;证据四,律师函(原件)及邮寄单打印件,证明原告向被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催要过租金。被告吝继伟、朱姝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吝继伟(承租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吝继伟从原告处以售后回租方式承租现代车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租金为198103.63元,起租租金51900元(已向原告交纳),剩余租金146203.63元由被告吝继伟按租金明细表36个月付清(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如与本合同有关的租金或其他支付金额,支付延迟或者不能支付的,被告吝继伟构成违约;如果被告吝继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吝继伟支付全部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到期的未支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其他费用和相关损失;被告吝继伟怠于或延迟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或者原告为被告吝继伟垫付费用后被告吝继伟怠于或延迟偿还该垫付款时,在此延迟期间,被告吝继伟应每日按照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吝继伟签署了《确认函》一份,确认本人从供应商处购买车辆/设备1台,并从原告处做了售后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了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并确认原告已依约将应支付给本人的租赁物购买价款169900元直接代本人支付给供应商冲抵本人拖欠供应商的车辆/设备款。另查明,被告朱姝系被告吝继伟的妻子,并承诺同意吝继伟与原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愿意以共有财产共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付款义务。另外,被告吝继伟自合同签订后未曾向原告交纳租金,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吝继伟实际尚欠原告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146203.63元。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吝继伟发出催缴租金的律师函,并以邮寄形式送达被告吝继伟。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吝继伟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应每日按照被告吝继伟自违约之日起至起诉前一日止未支付租金的千分之五(27632.34元)计算,从其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吝继伟、朱姝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6203.62元及违约金2763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1元,由被告吝继伟、朱姝负担3777元,由原告负担3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