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焕锋与秦剑武、桂萍、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09号原告刘焕锋。被告秦剑武。被告桂萍。被告蔡丹。原告刘焕锋与被告秦剑武、桂萍、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焕锋诉称,被告秦剑武、桂萍夫妻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用于生活经营,被告蔡丹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方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650000元共计3350000万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刘焕锋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三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襄阳市襄州区华中光彩大市场,未提供三被告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及详细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三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三��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焕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泳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朱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