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与黄亚琳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黄亚琳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3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琳,女,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黄亚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黄亚琳起诉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要求停止房屋住改商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噪音导致损害的赔偿两个部分,分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和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两个案由统领,本院以共同的上级案件物权纠纷确定本案案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是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8号2栋2单元1层10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为住宅。黄亚琳居住该单元2层206号,即106号房屋楼上。XX未经黄亚琳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麻将馆至今,造成较为严重的噪声污染。2014年5月3日至5月9日,黄亚琳因患右乳腺纤维腺瘤等疾病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住院费5438.01元。黄亚琳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XX停止将住房擅自改为商业用房的侵权行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精神、身体损害的医疗费2876.6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房屋信息摘要、营门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照片、病情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XX将住宅性质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麻将馆经营活动,改变了房屋的用途,未经黄亚琳等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因经营麻将馆带来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秩序和环境,造成了包括黄亚琳在内的相邻业主的利益遭到不同程度的妨碍。黄亚琳要求XX停止将住房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黄亚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XX的侵权行为与其生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黄亚琳要求XX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XX的侵权行为给黄亚琳造成的侵害后果并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对黄亚琳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一、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将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188号华宇锦城名都一期2栋2单元1层106号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侵权行为;二、驳回黄亚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XX负担(黄亚琳已预交,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黄亚琳)。宣判后,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1、黄亚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噪音对黄亚琳造成伤害,应该由噪音分贝的证明。2、黄亚琳提出意见后,XX和房屋承租人与黄亚琳协商并作了整改。小区里有麻将馆六家,说明对住户造成的影响不是很大。黄亚琳辩称,XX应恢复房屋用途,不能将住宅改为商用。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黄亚琳治疗右乳腺纤维腺瘤等疾病花费的医疗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票据不应作为证据,治疗该疾病花费医疗费用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是否应当停止住改商的行为。对于黄亚琳要求赔偿的请求,原审法院本就未支持,黄亚琳没有上诉,XX的该部分上诉主张不具备上诉利益,不能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内的业主将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XX同意其他人将住房用于开设麻将馆经营未经得黄亚琳的同意,行为本身就违反物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否客观造成了噪音等污染,均不得对抗利害关系业主黄亚琳要求其恢复房屋规划用途的合法要求。XX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和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庆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