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白博与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紧急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博,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白博,男,200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网办事处双王村三组,学生。法定代理人白新华,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网办事处双王村三组,居民。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建军,组长。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博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紧急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博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博撤回对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双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