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林闯诉张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闯,张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林闯,男,满族,农民,住绥中县沙河镇。被执行人:张祺,男,汉族,个体,住绥中县城郊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负责人:张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林闯与张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2)绥未民初字第0006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祺现具体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已将执行款交付未成年审判庭。申请执行人林闯经联系未到庭,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0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