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80号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金立富,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张军,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47号。负责人苏永奇。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于2014年10月22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连交路罚字(2014)00004号《交通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恢复原样,并处罚款叁万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2015年6月5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以双方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