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占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原告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分居一年有余,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六万余元及共同债务六千余元依法分割;原告因治疗不孕身体虚弱,要求被告负担一部分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何某诉称,因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孩子,被告限制原告吃、穿,被告平时不给原告生活费。被告张某辩称,平时挣的钱都给原告了。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农历正月分居至今。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自2015年农历正月分居至今。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共同财产六万余元及共同债务六千余元需依法分割,原告因治疗不孕身体虚弱,要求被告负担一部分费用,共同财产六万余元在被告名下,由被告家人存着,共同债务六千余元是原告借其姑姑和妹妹的,做完手术后报销五千多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住院治病花的钱都是被告借的被告父母的钱,现被告父母手中还有一万多元的票据,原告治病的钱是被告出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医疗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结婚时间较长,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