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杜国水与孟凡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水,孟凡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911号原告:杜国水,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孟凡军,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票市。原告杜国水诉被告孟凡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金京玉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7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国水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