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德宽、蒋诗跃与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李亚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宽,蒋诗跃,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李亚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郑德宽,男,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蒋诗跃,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凌晓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83号。法定代表人:李贵阳。被告:李亚欧,男,生于1974年4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宽、蒋诗跃诉被告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李亚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宽、蒋诗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原告郑德宽、蒋诗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郑德宽、蒋诗跃承担。审判员 张梓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