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执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伟与霍军、许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霍军,许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058-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霍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许敬,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霍军、被执行人许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盘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法定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再审本案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再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