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美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美娟。辩护人张玉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娟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美娟及其辩护人张玉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美娟于2015年2月26日21时许,在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F301上海例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例外商贸”)专柜,趁营业员不备之际,窃得店内女式白色短袖针织衫和绿色风衣各一件,后逃逸。经鉴定,上述一件白色短袖针织衫和绿色风衣合计价值人民币9,096元。2015年3月2日,被告人王美娟在本市徐汇区桂林西街XXX弄XX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到案后,被告人王美娟对上述事实能够如实供述,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被告人王美娟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的情况说明、出具的工作记录以及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美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美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美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盈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