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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才林与胡孝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林,胡孝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610-1号原告李才林。被告胡孝峰,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林诉被告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胡孝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林于2015年6月17日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胡孝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林对被告胡孝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人民陪审员  任玉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