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洪严与贾秋枝、肖红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严,贾秋枝,肖红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严,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秋枝,女,汉族。被执行人肖红彦,男,汉族。关于申请人李洪严申请执行贾秋枝、肖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贾秋枝于2014年12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洪严欠款220000元整;二、被执行人肖红彦对第一项调解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李洪严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贾秋枝、肖红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就此事别无其他纠纷。由于被执行人贾秋枝、肖红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洪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请人李洪严自愿放弃2万元即20万元,被执行人贾秋枝自愿履行11.5万元,下欠8.5万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洪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张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睿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