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二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伟山与蹇林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山,蹇林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901号原告陈伟山,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向锋,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林君,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陈伟山诉被告蹇林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蹇林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5.5元。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