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祥,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陈永祥,1960年1月15日。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钢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沈丹,镇长。委托代理人徐中。委托代理人石俊松,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祥与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祥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